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近几天下发《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

产经 来源:中国网   阅读量:14730    2021-12-03 11:50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最近几天下发《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拟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期一年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是首次实施定价回溯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回溯实际经营结果与定价假设偏离情况,并引入主动调整,公开披露和主动上报机制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近几天下发《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

人身险产品此前也有回溯要求这则通知的创新之处在于:明确将回溯指标偏差程度与整改措施挂钩,并引入了公开披露机制业内人士认为,人身险公司每年都会提交产品总结报告,对所有产品进行回溯通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应根据回溯指标偏差程度主动采取措施,并根据偏差程度对措施进行细分

所谓定价回溯,其实是将产品费率厘定时所使用的精算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进行比较,重点关注其中出现的有利和不利偏差保险公司根据精算假设进行产品定价,费用投放等等,精算假设是否与公司经营实际相符,关系到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与可持续性定价回溯便是要求公司每年对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之前做出的不合理假设与决策及时修正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按年度对在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回溯产品范围为自上市至回溯期期末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排名前十的产品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指标为再保后赔付率,费用率,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指标为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

不同以往,通知提出的新要求就是将偏差程度和相应需要采取的措施挂钩根据通知,偏差程度在10%至30%之间的,保险公司应当主动予以关注,偏差程度在30%至50%之间的,保险公司应当主动予以调整改进,偏差程度在50%及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主动予以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

明确整改措施之后,通知另一个创新点在于引入公开信息披露机制通知要求,偏差程度大于等于50%的产品,保险公司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以公文形式向银保监会或属地银保监局主动报告,并提交指标异动原因分析及合理性评估报告,应于次年1月20日前在相关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销售页面,销售平台页面向社会公开披露本产品过往经验偏离定价假设,并披露回溯指标名称,偏离定价幅度及其原因

偏差程度过大,实际上反映了此前精算假设的不合理最近几年监管部门的通报中常提到产品费率厘定的问题,包括退保假设不合理,比如某款两全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利润测试假设中,前5年退保率超过70%,明显高于实际退保情况,投资收益假设不合理,比如某网红两全保险,利润测试中投资收益率假设高于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水平,明显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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